訴訟救助111年度聲字第11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張素萍


相 對 人 吳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
月2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
案,業據提出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足認聲請人符
合無資力要件。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卷附資料尚待實體調
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