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易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易字第7號
原 告 賴保羅

被 告 邱銘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本院於
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2、3月間,在高雄市新興區六
合夜市結識某不詳身分之成年人,進而參與其所屬詐騙集團
擔任車手,與該詐騙集團不詳身分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與
所在,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
集團其他成員假冒白神父基金會致電原告謊稱因系統錯誤,
捐款將按月重複扣款,需照指示操作云云,致賴保羅誤信為
真而配合操作匯款,於111年3月1日匯出如附表所示款項合
計新臺幣(下同)329,720元至訴外人王黎瑄帳戶,經被告
提領交付詐騙集團上手收水成員,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
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有
理由者為判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9,720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認諾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為
主張。
三、本院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
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
判決,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明定。該條所謂為訴訟標的
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
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查原告主張被告擔任詐欺集
團車手,共同向其詐騙329,720元,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該款等情,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承認並
同意給付(見本院卷第84頁),就該訴訟標的為認諾,本院
即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329,72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9日起(見附民卷第23
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又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為請求既有理由,其另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同一聲明請求,無再予論述必要。本件
雖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惟因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1,
500,000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無庸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復無
其他訴訟費用產生,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賴保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19時許,假冒白神父基金會致電謊稱因系統錯誤,捐款將按月重複扣款,需照指示操作云云,致賴保羅誤信為真而配合操作網銀匯款。 111年3月1日 22時13分 49,987 中華郵政股份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 (王○○帳戶) 邱銘彥 111年3月1日22時36分、37分、3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郵局) 60,000 60,000 17,000 111年3月1日 22時18分 29,808 111年3月1日 22時25分 29,987 111年3月1日 22時27分 29,987 111年3月1日 23時9分 30,000 111年3月1日22時34分至23時43分許 29,987 29,986 49,989 49,989 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王○○帳戶) 邱銘彥 111年3月1日22時45分、46分 高雄○○郵局 20,000 10,000 111年3月1日23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店) 20,000 111年3月1日23時29、30分 ○○銀行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 20,000 10,000 111年3月1日23時55分 高雄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店) 20,000 111年3月2日0時1分至3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超商○○祥店) 20,000 20,000 20,000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