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2年度聲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管周明玉

管玉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等間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11年度醫上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1年度醫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 (下同)111年
2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 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
用錄影設備 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條 第2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醫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111年2月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了
解當日開庭筆錄與錄音內容是否相符,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
利益,故有聲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
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
,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