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2年度聲字第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唯安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韓敏鋐、韓濬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五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
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2、4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
國112年5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理由略以:
伊為核對當日準備程序筆錄與證人李文智當庭陳述之證詞是
否相符,以維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
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
前,依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
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
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112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唯安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韓敏鋐、韓濬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五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
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2、4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
國112年5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理由略以:
伊為核對當日準備程序筆錄與證人李文智當庭陳述之證詞是
否相符,以維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
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
前,依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
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
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