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2年度聲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3號
異 議 人 莊詠嵐

莊林寶珠
上列異議人因與江道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
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
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受命法官」或「
受託法官」一人所為之裁定得提出異議以為救濟,倘係由審
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行合議審判之「法院」所為之裁
定,即不得依此規定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3號裁
定不服,提出異議,求為廢棄上述裁定,並表明非抗告,惟
上開裁定係由審判長、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合議為之(按:
本院即於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第55條第3項規定之第
三審),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一人所為之裁定,顯非民事
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異議人所
提本件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