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鄧秀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邵崇榮、顏志樵、高雄市立岡山醫院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
本院111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
未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16,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
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