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小字第2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字第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被 告 王辰旭即王昰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
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至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系統查詢結果等資料
附卷可查,依上述規定,其訴顯非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