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小字第21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小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張文馨 住連江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線上往來方式,經由電子授權驗證簽立貸
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5月27
日起至112年5月27日止,自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
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
月27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浮動計算(現為年利率1.845%);
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第2年起由被告全額
負擔利息,如其後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被告應自停止補貼
起全額負擔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萬9,251元
及自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
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
(勞工紓困貸款)、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
個人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撥款資訊、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111年度小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張文馨 住連江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線上往來方式,經由電子授權驗證簽立貸
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5月27
日起至112年5月27日止,自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
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
月27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浮動計算(現為年利率1.845%);
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第2年起由被告全額
負擔利息,如其後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被告應自停止補貼
起全額負擔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萬9,251元
及自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
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
(勞工紓困貸款)、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
個人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撥款資訊、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