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羅小字第3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36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 告 劉宇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33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33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111年度羅小字第36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 告 劉宇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33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33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