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羅小字第40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許佩貞

被 告 楊曜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