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羅小字第4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4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雪莉
被 告 陳麗麗即蒔光廚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88,592元 111年5月7日至111年6月30日 1% 111年5月7日至111年6月30日 0.1% 111年7月1日至111年9月27日 2.375% 111年7月2日至111年9月27日 0.2375% 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111年9月29日至111年11月6日 0.25% 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