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羅小字第4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陳姵璇

被 告 陳柏蓁即陳佩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244元,及其中新臺幣49,451元自民國
96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24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