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羅小字第4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馬君瀛
被 告 田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111年度羅小字第4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馬君瀛
被 告 田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