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羅簡字第3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31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詩涵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48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