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羅補字第2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芷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