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羅補字第2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本件原告與被告游信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33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