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羅小字第19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1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胡祥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
在屏東縣車城鄉,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
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