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羅小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張雪莉
被 告 游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