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羅小字第5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黃湘云
被 告 古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