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羅補字第1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江鴻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嘉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