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心怡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026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