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馬小字第14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1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被 告 陳棋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1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點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
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3,4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