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馬補字第7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長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