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87元,核
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8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112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87元,核
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8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