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馬小字第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王彥力
被 告 沈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2年2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2年3月7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81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0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