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馬小字第2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陳麗智
被 告 陳乾禾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 2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312元,及就其中新臺幣54,914元自民
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6,3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