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易字第2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得

生前設籍苗栗縣○○鎮○○里0鄰○○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
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慶得於民國111年7月1日晚上8時許,
在苗栗縣○○鎮○○里0鄰○○路000號住處飲用啤酒2罐後,於同
日晚上8時30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外出。嗣於同日晚上8時
38分許,行經同鎮龍山路一段與博愛街交岔路口處時,因違
規逆向行駛遭攔查後,員警發現被告身上散發酒味而對其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8時48分許,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2毫克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1年9月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可查。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圳義提起公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