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苗交簡字第7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交簡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文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6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文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之「每分升168.0毫克,換算吐氣酒精濃度
值為每公升0.80毫克」補充更正為「每分升168.0毫克,即
百分之0.168,」;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係初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之情形,被告知悉
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飲用酒類,嗣後駕
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上行駛、嗣失控撞擊其他停放路旁之車
輛,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酒後
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168,對交通安全危害非
輕,暨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原因、酒後行車之時
間、地點,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蘇皜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035號
  被   告 洪文晉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文晉於民國111年4月8日22時許,在苗栗縣○○鎮○○路000○0
號「新銳咖啡」飲用啤酒後,仍於翌(9)日3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1年4月9日3時30分
許,行經苗栗縣竹南鎮明勝路與光明街口處,不慎撞及連銘
利所有,停放在該處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為警據報到場處理,將洪文晉經送往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
院(下稱為恭醫院)救治,經該院抽血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
度值為每分升168.0毫克,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
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文晉於警詢中供承不諱,核與證
人連銘利於警詢之證言相符,並有為恭醫院出具之檢驗報告
、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紙
及照片27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至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固勾選
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
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
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被告在現場嚴重昏厥,此有職務報
告1份在卷可參,未見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
於為恭醫院進行抽血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難認有自
首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
蘇皜翔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月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