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苗交簡字第7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交簡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KO BUDIAWAN 男 (印尼籍,民國00年0月00日 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 ○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速偵字第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KO BUDIAW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係初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之情形,被告知悉
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用酒類,嗣後駕駛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上行駛,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
體、財產安全,且酒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
毫克,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原因、酒後行車之時間、地點,自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330號
  被   告  EKO BUDIAWAN(印尼國籍)
            男40歲(民國71【西元1982】年2月10
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苗栗縣○○
鎮○○里00鄰○○○0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EKO BUDIAWAN(中文譯名:阿萬)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20
時30分許起至同日21時30分許止,在苗栗縣後龍鎮「ting t
ing」雜貨店飲用保力達藥酒2杯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騎乘電動自行車離去。嗣行經同鎮台1線與苗2
9線縣道口時,經執行酒駕勤務員警攔查後發現EKO BUDIAWA
N身上散發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1時5
7分許,測得其體內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9毫克,而
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EKO BUDIAWAN於警詢及本署偵訊
中均供承不諱,且有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單、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苗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被告所騎乘之上開
電動自行車照片等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EKO BUDIAWA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張 聖 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