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追加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追加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被告姚榀渪偽造文書等
案件,經原告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民事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
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而附帶民
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外,在刑事庭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並不在準用之列,不得為訴之追加(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
字第1號、101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前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被告姚榀渪偽造文書等
案件,於民國111年3月2日對被告姚榀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另裁定移民事庭審理),嗣原
告復於111年8月17日具狀對追加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本件追加之訴為
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追加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追加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被告姚榀渪偽造文書等
案件,經原告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民事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
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而附帶民
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外,在刑事庭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並不在準用之列,不得為訴之追加(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
字第1號、101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前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被告姚榀渪偽造文書等
案件,於民國111年3月2日對被告姚榀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另裁定移民事庭審理),嗣原
告復於111年8月17日具狀對追加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本件追加之訴為
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