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劉惠芳
被 告 盧俐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劉惠芳
被 告 盧俐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