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莊謙泰
被 告 詹峰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年度苗金簡字第7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莊謙泰
被 告 詹峰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年度苗金簡字第7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