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郭依蘋
被 告 徐榮豐
彭姿瑄 地址不詳
陳艾綾 地址不詳
Line暱稱Mimi 地址不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112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郭依蘋
被 告 徐榮豐
彭姿瑄 地址不詳
陳艾綾 地址不詳
Line暱稱Mimi 地址不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