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李銘煌
阮恆

曾千紋
被 告 張維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