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何沐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VALENZUELA DAISY VARRAMEDA 艾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
法第229 條第1 項、第316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附借據,
其簽立日期為2021年8月16日,記載「promised to pay in
6 months with interest。」等語,該借據雖有約定借款
分期給付方式,惟未約定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條
款,故債權人於請求時,其債權尚未屆清償期至明,聲請人
於期前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依上開說明,為無理由,自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