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徐筱啡即徐以臻


徐翊程

鍾佳妘

一、債務人徐翊程、徐筱啡即徐以臻、鍾佳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348,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筱啡即徐以臻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
人徐翊程與鍾佳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
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9,500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
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
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
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徐筱啡即徐以臻自110年0
7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348,60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徐翊程與鍾佳妘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53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8607元徐翊程、徐筱啡即徐以臻、鍾佳妘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8607元徐翊程、徐筱啡即徐以臻、鍾佳妘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