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苗小字第8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872號
原 告 李文莉
上列原告與梁駿銘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10 月8 日,以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898 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而
前開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並生效,然原告逾期迄今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