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110年度苗簡字第6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64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呂明山
呂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於民國108年10月4 日所為
贈與債權行為,及於108年10月15日所為以贈與為由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呂香蘭應將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由苗栗縣竹南地
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以頭份跨字第7430號收件,並於
108年10月15日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義務人:被告呂明山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呂明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89,269元本
息未清償,經原告查詢後知悉被告呂明山於民國108年10月1
5日以贈與為原因,將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移轉登記至被告呂香蘭名下,斯時被告呂明山已無
財產可清償債務,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
銷被告間無償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併請求
被告呂香蘭塗銷該贈與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0年1月
27日苗院雅109司執恭30095字第02024號債權憑證、系爭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本院卷第21至23頁、第
59至65頁)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建物於108年10月15日
之建物登記申請資料(本院卷第51至56頁)予以確認,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 項
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