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補字第15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晉霖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88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