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補字第159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彥即曾煥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8,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