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訴字第4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 告 曾俊彥即曾煥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市00鄰○○○街0
00號2樓,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第10條約
定,已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
前揭合約書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110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 告 曾俊彥即曾煥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市00鄰○○○街0
00號2樓,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第10條約
定,已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
前揭合約書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