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6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6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舒挺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姚振祥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
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等清償債務,並提出和
解書及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為證,然觀之該出和解書,其立和
解書人即甲方為案外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
人姚振祥為甲方之代理人,無從自形式上認定債權人對債務
人有債權存在,又存證信函僅係債權人單方面之意思通知,
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縱其提出該紙存證信函仍難認債權人
已盡釋明之責。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111年度司促字第76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舒挺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姚振祥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
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等清償債務,並提出和
解書及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為證,然觀之該出和解書,其立和
解書人即甲方為案外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
人姚振祥為甲方之代理人,無從自形式上認定債權人對債務
人有債權存在,又存證信函僅係債權人單方面之意思通知,
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縱其提出該紙存證信函仍難認債權人
已盡釋明之責。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