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家敏
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9年5月至111年5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聲請人最近2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4 聲請人聲請日前5年內若有從事營業活動,應提出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收入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商業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亦請一併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 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6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9年5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7 聲請人之配偶與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8 聲請人與配偶就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 9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5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家敏
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9年5月至111年5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聲請人最近2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4 聲請人聲請日前5年內若有從事營業活動,應提出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收入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商業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亦請一併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 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6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9年5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7 聲請人之配偶與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8 聲請人與配偶就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 9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5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