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苗小字第108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林奕恩
被 告 吳欣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 年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80元及自民國111年09月05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自11
1年 09月 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内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
0 % 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
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07月05日向原告線上申請勞工紓
困貸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三年,利息按中華郵政(股)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即1.845%計付,
嗣勞動部於111年07月01日函令公布因應中央銀行調升政策利率
及中華郵政(股)公司亦調升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半碼
,自111年06月22日起前揭勞工紓困貸款利率調升為1. 97%計付
利息,復勞動部於111年10月06日函令公布因應中央銀行調升政
策利率及中華郵政(股)公司亦調升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
率半碼,自111年09月28日起前揭勞工紓困貸款利率調升為2. 09
5%計付利息。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73, 780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情,有其提出之線上貸款契約書、勞動部勞動福2字第11101
45670B 號、第0000000000號等函、授信明細查詢單及歷史交易
明細、催告函影本及回執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111年度苗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林奕恩
被 告 吳欣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 年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80元及自民國111年09月05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自11
1年 09月 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内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
0 % 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
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07月05日向原告線上申請勞工紓
困貸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三年,利息按中華郵政(股)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即1.845%計付,
嗣勞動部於111年07月01日函令公布因應中央銀行調升政策利率
及中華郵政(股)公司亦調升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半碼
,自111年06月22日起前揭勞工紓困貸款利率調升為1. 97%計付
利息,復勞動部於111年10月06日函令公布因應中央銀行調升政
策利率及中華郵政(股)公司亦調升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
率半碼,自111年09月28日起前揭勞工紓困貸款利率調升為2. 09
5%計付利息。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73, 780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情,有其提出之線上貸款契約書、勞動部勞動福2字第11101
45670B 號、第0000000000號等函、授信明細查詢單及歷史交易
明細、催告函影本及回執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