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111年度苗小字第11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黃思純
訴訟代理人 蔡嘉旗
被 告 曾煜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設於高雄市○○區○○里0鄰○里路0巷0號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被
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映綺
111年度苗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黃思純
訴訟代理人 蔡嘉旗
被 告 曾煜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設於高雄市○○區○○里0鄰○里路0巷0號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被
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