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苗簡字第6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622號
原 告 范秀蓮
被 告 黃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
北簡字第29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315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秋花自民國109年8月17日至110年4月4日
止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兩造並於110年4
月4日在被告租屋處簽立借據。嗣被告於111年1月17日向原
告稱為能儘速還錢,希望原告向其下訂口罩增加業績,待原
告下訂口罩及洗衣球並匯款40,800元後,被告僅出貨部分商
品。於111年3月21日被告再向原告稱欲出清單價55元之口罩
33盒共1,815元,然於原告匯款後僅收到部分樣品口罩,原
告遂向被告表示欲更換藍色口罩並將口罩陸續寄回,惟迄今
仍未收到換貨及剩餘商品。被告積欠迄今之貨款共累積達31
7,315元,經原告數次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均未置理。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
、LINE對話影本等件為證(見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卷第
17、2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後,堪
信其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111年度苗簡字第622號
原 告 范秀蓮
被 告 黃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
北簡字第29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315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秋花自民國109年8月17日至110年4月4日
止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兩造並於110年4
月4日在被告租屋處簽立借據。嗣被告於111年1月17日向原
告稱為能儘速還錢,希望原告向其下訂口罩增加業績,待原
告下訂口罩及洗衣球並匯款40,800元後,被告僅出貨部分商
品。於111年3月21日被告再向原告稱欲出清單價55元之口罩
33盒共1,815元,然於原告匯款後僅收到部分樣品口罩,原
告遂向被告表示欲更換藍色口罩並將口罩陸續寄回,惟迄今
仍未收到換貨及剩餘商品。被告積欠迄今之貨款共累積達31
7,315元,經原告數次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均未置理。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
、LINE對話影本等件為證(見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卷第
17、2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後,堪
信其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