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10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江尚木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