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補字第11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純儀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6,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被告巫純儀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111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純儀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6,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被告巫純儀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