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采玲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