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4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謝育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張育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立晨